(1)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省级分行以上)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2)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3)自有资金证明及企业经营状况相关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4)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5)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节能、土地、规划等必要文件;
(7)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8)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