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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扩大对外开放,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法制统一,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7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19年8月31日起公布施行。

  附件: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附件

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1.《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2月15日豫政〔1987〕5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7月19日省政府令第185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2.《河南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实施细则》(1992年5月19日豫政文〔1992〕10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3.《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1998年10月27日豫政文〔1998〕18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4.《河南省经济普查办法》(2004年12月10日省政府令第88号公布)

  5.《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07年7月13日省政府令第109号公布)

  6.《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2008年10月20日省政府令第117号公布)

  7.《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4月15日省政府令第124号公布,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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