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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长丰县《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若干意见。

一、强化服务保障

1.建立应对疫情企业复工复产帮扶机制。为了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县委县政府从全县抽调政治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的优秀干部,进驻规上(限上)企业及用工10人以上其他企业,实行“指导员”“联络员”全覆盖,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工作。(责任单位:县“四送一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建立精准服务机制。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按照企业分类,通过为企服务各类平台及时精准推送相关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企业,县直相关部门要及时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为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减少企业损失。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由县司法局给予必要的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县司法局、经信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商务局、发改委、供销社、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财政局)

3.做好企业信用修复。对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慎用行政处罚措施。对疫情防控期间确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结果报县司法局备案。除严重失信行为外,进一步优化信用修复流程,及时帮助企业特别是拟上市企业的信用修复。(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司法局、财政局)

二、财税支持政策

4.建立采购绿色通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对于有关部门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进口通关业务流程与材料。(责任单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改委、财政局)

5.加强生活必需品保障。积极组织我县食品、农副产品(含蔬菜及畜牧养殖、屠宰、饲料加工等)、快消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行业复工生产,保障肉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对稳价保供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含电商)给予奖励,其中,对供应“菜篮子”产品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补助,其他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经信局、发改委、财政局)

6.返还、缓交失业保险金。对不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返还。对生产加工、餐饮、旅游等行业受疫情影响严重且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医保局、各乡镇、经开区)

7.着力减轻房租负担。对在本县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户,疫情防控期间,免收2、3、4月份房租,免收部分视同营业收入计入国有企业考核;对中小企业租用其他创新创业载体,鼓励业主(房东)为其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众创空间(备案)等创新创业载体,县财政按其实际减免租金额的50%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局、各乡镇、经开区)

8.外贸企业物流补贴。自2020年2月1日起至疫情宣布结束止,对外贸企业按其进出口额给予每美元0.04元一次性物流补贴。(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9.减免中小企业税费。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出台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10.延期缴纳相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11.加快扶持政策兑现。加大对国家和省、市各类优惠贷款、扶持政策、补助资金的争取力度,帮助更多企业纳入国家和省、市政策扶持范围,争取更多有效资源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有潜力的中小企业,县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对接,了解企业疫情防控、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结合既有产业扶持政策,力争在3月底前兑现扶持资金不少于1.6亿元。(牵头部门:县经信局、发改委、科技局、商务局、市场监督局、财政局)

12.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生产。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防疫防护用品重点生产企业,给予增购设备投资的20%补助。鼓励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合理提高一线工人工资和强化防疫保护,对纳入县级以上应急物资采购名录并足额完成合同约定量的企业,节假日期间、疫情防控生产期间工人加班工资和防护费用按每人每天200元给予补贴。对纳入县级以上应急物资采购名录的生产企业,不提高产品售价且完成合同约定量的,按政府采购合同实际落实额度给予5%的补贴,每户企业最高2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委、经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政局)

13.支持疫情防控产品研发。支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检测、控制、诊断与治疗产品临床研究,在应对疫情的检验检测、国内外标准互通、产品联合研发等领域,建立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绿色立项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从事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税务局)

14.扩大小微企业就业岗位。允许疫情可控区域之间企业员工按防控要求正常流动,保证员工“出家门进企业、出企业进家门”。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按照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参保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各乡镇、经开区)

15.加强重点企业要素保障。在疫情防控期间,强化对防疫防护用品重点生产企业的水、电力、燃气等要素保障工作,对进行水、电力、燃气增容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含国家、省、市级补贴)。加强对生产要素保障情况及经济运行态势监测。(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供水集团、县供电公司)

三、优化信贷融资环境

16.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确保2020年全县小微企业贷款余额高于2019年同期余额,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应给予办理无还本续贷或展期。在疫情防控期间,县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特定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各金融机构疫情防控期间对中小微企业支持情况作为政府对金融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行、经信局)

17.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压降成本费率,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以上,并将此项指标纳入县财政性存款支持考核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基础上下浮10%以上;对列入县级以上重点医用物品名单的重点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基础上下浮30%以上。县级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按同期基准利率给予其实际发生的贷款资金50%贴息。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不超过1%。(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行、经信局、兴泰担保公司)

18.畅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县内金融机构主动加强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中小企业对接,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积极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尤其要全力保障紧急取现、资金划转等应急服务。保险机构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中小企业员工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金融机构)

中央、省、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长丰县严格遵照从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时,将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和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的新变化、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补充完善新的应对措施。

本政策扶持对象为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执行期暂定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中共长丰县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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